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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政权 《关于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声明》原稿(最后发表定稿)

图录号:2899
拍卖信息
拍品名称:
蒋介石政权 《关于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声明》原稿(最后发表定稿)
图录号:
2899
年代:
艺术家:
材质:
纸本 十页
作品分类:
尺寸:
28×21.5cm×9 13.5×9cm
起拍价:
开通VIP查看价格
成交价:
RMB:开通VIP查看价格

HK:0
USD:0 GBP:0 EUR:0

拍卖公司:
西泠拍卖
拍卖会名称:
西泠印社 2012秋季拍卖会
专场名称:
近现代名人手迹暨纪念对日抗战七十五周年专场 总成交额:RMB 2,446.86 万元 成交率:91.95%
拍卖时间:
2012年12月28日至31日
备注:
声 明:
1. 兹检奉声明稿(美日移交琉球事)一件,敬请詧照为荷。俊六、十一。此上黄秘书长,周书楷敬启。钤印:周书楷(朱)即请副秘书长、处长一阅。六、十一,少谷。定今晚发表。2. 声明稿。中华民国政府近年来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一向深为关切,并一再将其对于此项问题之意见及其对于有关太平洋区域安全问题之顾虑,促请关系国家政府注意。兹获悉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即将签署移交琉球群岛之正式文书,甚至将中华民国享有领土主权之钓鱼台列屿亦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必须再度将其立场郑重昭告于全世界:(一) 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一九四三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并于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以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签订之金山对日和约,即系以上述两宣言之内容要旨为根据。依照该和约第三条之内容,对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将来之处理已作明确之规定。中华民国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一贯立场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华民国为对日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参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尓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为不满。(二) 关于钓鱼台列屿: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国拟将钓鱼台列屿随同琉球群岛一并移交之声明,尤感惊愕。该列屿系附属台湾省,构成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份,基于地理地位、地质构造、历史联系以及台湾省居民长期继续使用之理由,已与中华民国密切相连。中华民国政府根据其保卫国土之神圣义务在任何情形之下绝不能放弃尺寸领土之主权。因之,中华民国政府曾不断通知美国政府及日本政府,认为该列屿基于历史、地理、使用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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